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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服务标准须公示
未公示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
www.harbindaily.com   2010-09-02 05:58

  哈尔滨新闻网讯(实习生 董禹辰 记者 刘述波)继叫停“点钞费”之后,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7种银行服务不得收取费用。昨天,哈市工商局消保处专门召开了银行收费信息公开座谈会,并发出行政建议要求在哈各商业银行公示其收费服务标准。按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通过POS、ATM、转账等电子终端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为保证消费者享有知悉接受服务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市消保处专门发出行政建议,要求在哈各商业银行要在今年10月1日前集中时间通过各种方式公示各项与消费者有关的收费信息。如银行收费未公示,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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