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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注销公告范围内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物资回收公司(地号为:2-1-7-5)、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地号为:2-1 6-7-6)、哈尔滨新型建筑材料总厂(地号为:2-16-7-31)、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地号为:2-16-7-300和2-16-7-301)、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号为:2-16-7-30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以上单位对应上述地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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