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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法草案初步成形
国务院法制办详解立法思路
www.harbindaily.com   2010-07-31 04:56


  国务院法制办29日至30日在苏州组织召开了中英慈善立法研讨会。记者从这次会议上获悉,我国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目前的草案共分为9章,主要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以及扶持与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介绍了此次立法的主要思路。

  创新制度

  慈善法被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后,慈善管理、慈善实务和慈善研究领域的各界人士对于这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门法有着很高的期待。

  关于慈善立法的制度创新,郜风涛概括为三点:一是进一步创新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切实通过制定慈善法,在法律层面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和制约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制度瓶颈,使得慈善组织,尤其是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能够在一种更加宽松、更加规范的法律环境中诞生和成长。

  其次,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在慈善捐赠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通过慈善立法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 郜风涛说。

  第三,则是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不断提升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创新水平。

  厘清权界

  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一直是备受业界人士争论的一个问题。对此,郜风涛强调:“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他表示,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

  据了解,根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我国的慈善法草案将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权界。

  公开透明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

  “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郜风涛认为,面对政府、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承载着一定程度的问责。

  据悉,为了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慈善法草案还重点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了规范。基本的制度立足点是确立慈善募捐活动行政许可制度。从慈善组织申请募捐的组织条件、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的机关和许可决定程序以及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一些基本活动准则等进行了规范。

  (据新华社苏州7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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