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空间 > 正文


妻将夫妻共有房屋卖出未征得夫同意出卖无效
www.harbindaily.com   2010-07-11 05:47


  问:

  2006年,我与妻子生气后外出打工。2007年,妻子以自己生活所需为由,未经我同意将夫妻共有楼房卖给第三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后该房产所在地拆迁改建,房产商将房子拆除后,给第三人置换120平方米商品住房一处。2009年,我从外地打工回来,得知妻子将共有的房产卖给第三人,遂向第三人追要房屋,未果。第三人购买房产至今未过户。请问,他们的买卖行为合法吗?由于原房屋被拆,我有权要求得到置换后的商品住房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该条款即为一条强制性规定。你妻子未取得你的同意,私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其行为系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地产的行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买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该房产被拆后,你们夫妻两人仍然享有所有权,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关闭窗口〗
新闻每天发生 视角各有不同 我有我观点->     其他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