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本埠要闻 > 正文


10月底前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12月底前“老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www.harbindaily.com   2010-07-03 05:59


  哈尔滨新闻网讯(林乐君 记者 于勇澜)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将在今年10月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并将在12月底前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省人保厅日前发文要求,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市,10月底前全部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业务管理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为解决“老工伤”问题创造了条件。黑龙江省以此为契机,出台了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办法,在12月底前,将“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据介绍,企业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前的“老工伤”各项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在2010年12月底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此次纳入基金管理的,共有四种类型,1—4级工伤人员不属于养老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基金负责;5—10级伤残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基金负责;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基金养老金,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基金负责;按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由基金负责。

〖关闭窗口〗
新闻每天发生 视角各有不同 我有我观点->     其他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