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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施行
精神赔偿算法首次明确7月1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医疗纠纷、校园安全、网络侵权、产品缺陷……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每一条款都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它的施行,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能否解开百姓的维权“困局”?这些都令人期待。
www.harbindaily.com   2010-07-02 06:20


  女大学生在超市遭遇搜身,残疾人坐轮椅进超市被拒,因医疗机构误诊当了两年多艾滋病患者……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尽管没有造成财产损害,但造成了精神损害。过去面对这样的案例,司法操作难度重重。

  侵权责任法成为我国首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还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法律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进一步为人们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创造了条件。

  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损害医疗机构有责任先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所致医患纠纷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同命同价”原则确立“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同命不同价”,这个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平等事实,多年来一直刺伤着人们的心。

  今后这种现象将有望改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专家指出,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说明法律基于现实仍留有空间,社会仍将为追求平等不断努力。

  缺陷产品召回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

  去年,丰田在美国共召回汽车时,对美国消费者还给予一定补偿,但对中国消费者却无任何说法。

  这一切的理由都是召回补偿原则“按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办”。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填补这一空缺,法律规定:法律还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网上侵害他人权益网络用户和服务商应担责

  “人肉搜索”“爆料”“晒艳照”“虚假广告”……当人们享受新技术的超强功能时,很有可能行走在侵权的边缘。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紧急情况,家属不签字医疗机构可以立即救治

  近年发生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一案,引发了医院“抢救生命”与“坚守签字制度”的讨论。这一问题终于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答案。法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此外,针对“小病大治”“过度检查”现象,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还取消了“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专家认为,这样有助于避免过多的缠讼。

  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孩子受伤害学校应担责

  近3个月来,福建等地接连发生六七起恶性校园暴力案件,造成许多孩子无辜伤亡。侵权责任法就学校伤害事故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针对学生在学校门口受伤害的情形,参与法律起草的王利明说,法律强调“学习、生活期间”,而没有仅限制在“校园内”,这意味着如学生在校园门口仍然是学习、生活的话,学校仍要承担相关责任。

  高空抛物伤人全楼业主“埋单”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新华社7月1日电 记者 周婷玉 邹声文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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