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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百姓隐私泄露的“后窗”?
———“3·15”到来之际关于一项消费者权益的调查
www.harbindaily.com   2010-03-15 05:39


  本报记者 王方遒 张寒冰

  在一个连比尔·盖茨的信用卡号都能被盗用的年代,还有什么样的消费信息能保密?

  也正因为如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从未像今天这样引人关注。

  美丽的谎言———“中奖啦!”

  家住珠江路的王先生在一个星期内连续收到两封“中奖”邮件。其中一封显示他抽中一辆价值29.8万元的丰田霸道汽车。印刷精美的宣传单以及精准的通信地址,使他确信自己中了奖。按照宣传单上的说明,王先生与负责发奖的“公证处”取得联系,被告知要缴纳9万余元费用才能领奖。

  王先生立刻意识到,这是一个骗局。但让他闹心的是:这也太直接、太到位了。“如果是电话或短信,很快就能察觉到。因为那毕竟是群发的。但这种‘点对点’的骗,太容易让人‘中招’了。”王先生退休将近10年了,社会交往很简单。他能回忆起的唯一“泄密”途径,就是一年前在超市里办理过积分卡,当时详细地登记了包括通讯地址在内的个人信息。

  被置于“生产线上”的个人信息

  事实表明许多本应是个人私密的信息,已被置于一条看不见的“生产线”上了,其中消费领域是重要源头。

  相比王先生的“被骗未遂”,商人李先生的遭遇更惊心动魄。去年他买了一辆宝马车。新车刚提回家,一个电话让他出了身冷汗:“你赶紧往某某账号汇10万元钱,要不你的新车就得挨砸。”吓得他好几个月不敢开新车上街。

  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部门了解到,一家快递公司曾“潜伏”在哈尔滨市长达半年时间。该公司利用“中国青少年教育网络中心”名义在全省中小学校发放调查问卷,获得学生及家长的详细资料后,以快递“学习材料”为由向学生家长发放“邮件”,收取“快递费”。而其实邮件里的“垃圾材料”不过几元钱,而这家公司每送一份假快递就可以赚取20元左右。

  个人信息泄露谁来问责?

  个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监管,泄露后更是投诉无门。供职于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无奈地说,除非你能明确说出是谁泄露了你的信息,否则就无法举证。

  在市消协,从来就没有过因个人消费信息泄露而引发的投诉案例。公安部门面对客户提出的“疑似”泄露机构,也都无可奈何。我国《刑法》修正案中虽有关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入罪规定,但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是任何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个人隐私的描述,其外延没有涵盖个人信息。

  记者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提出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这让想要维护自己信息安全的人们,特别是消费者们有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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