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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金镒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赠与频繁发生,大多数赠与因为涉及金额小,物品价值低,一般不会引起纠纷。但是,一些涉及到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赠与,往往容易引起利害关系人的不满,以至对簿公堂。 赠与难反悔 年近七旬的老钟与妻子老李有二女一子,2001年,两位老人瞒着其他两个女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110平米房产中的65平米赠给儿子钟小光,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公证。当时口头约定,两位老人生老病死都由这唯一的儿子承担,但是因为毕竟是一家人,也没有将这一条写进赠与合同。2002年初,老李因病去世,之后几年里,老钟仍然和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同年年底,该处房屋拆迁,钟小光因父母赠与的65平米得到了安置房一套,并办理了权属证书。老钟和儿子一家一起搬到了这处安置房内。 2009年,老钟将儿子起诉到法院,称当初赠与儿子房产目的是为了安度晚年,但近两年他嫌弃自己年老多病,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而且对自己越来越冷淡,自己只好住到二女儿家里去,因此诉请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钟小光辩解说房屋是父母书面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当初也没有附加条件,自己没有不赡养父亲,愿意把父亲接回来共同生活。庭审中,老钟两个女儿作为证人出庭,均表示当初父母把房子赠给弟弟的时候,他们当时都毫不知情,事后两三年才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来看,在合同中并无约定赠与房产后就由被告单独赡养父母的约定,况且,就此问题其他子女也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说法不一,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此事实。同时,就被告是否有不孝顺父亲的事实,老人二女儿作为赡养义务人具有利害关系,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不孝顺父亲行为的存在,现赠与被告的房产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并已公证,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通过法院做工作,被告钟小光也意识到自己对父亲关心不够,向父亲认错。老钟虽然没有要回房产,但家庭风波也暂时平息。 赔钱又赔人 刘东与李小敏均系离异人士,李小敏身边带一女儿,2008年底,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刘东对小李十分满意,希望能够与她重建家庭。在一次两人约会的时候,刘东拿出自己的银行卡连同密码一起交给小李,说卡里有几万元,如有需要,就从这里面取钱。小李再三拒绝,刘东无奈只好自己取了5000元,亲手交到李小敏手上,但李小敏还是拒绝了。 200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刘东得知小刘的女儿想要一台电脑,但小刘手头紧,没办法满足女儿的愿望,刘东多次给小李打电话,并再一次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她,表示自己出钱给小孩买电脑。这一次,小李接受了刘东的馈赠,陪同女儿一同去购买了价值近两万元的台式电脑。 之后,因性格等种种的原因,小李认为不适宜继续交往,故终止恋爱关系,刘东多次要求小李归还钱无果,诉至法院。刘东陈述,赠与小李这两万元,她必须履行与自己结婚的特定义务,现小李拒约绝履行该义务,故要求撤销赠与。但自己并没有证人和证据支持这一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调解结案,小李返还给刘东2000元。【专家点评】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主要分为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在这之前,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赠与,越要谨慎而为,如附有条件,应当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不动产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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