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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 陈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以下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根据专利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中国发明”申请外国专利须保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修改〈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陈菲、王茜)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8日就《决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根据新施行的专利法,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决定》对施行该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施行该规定,《决定》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关键词:假冒专利 问:对假冒专利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行政处罚。据此,《决定》规定: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等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决定》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关键词:遗传资源 问:专利法增加了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对施行该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施行专利法有关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决定》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同时,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遗传功能,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决定》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药品强制许可 问: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专利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决定》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条件,界定为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为使强制许可制度适应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决定》将“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界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鉴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等对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定了详细的条件和程序,为使我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决定》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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