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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金镒
今年元旦,服刑8个月的张小顺(化名)刑满释放。回到村里,想起几个月前发生的事情,张小顺仍感慨万千。当时,他怎么也想不到,一次再普通不过的殴斗竟让自己被判刑并坐了几个月的班房。在服刑过程中,他明白了,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他看来很平常的打架斗殴,很有可能要负担刑事责任。 摆事实:2009年4月初的一天,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某村村民张广有(化名)与另一村民在饭店吃饭,遇到本村熟人刘某。张广有平日里就与刘关系不好,加上这次喝了点酒,就与刘某发生了争执。当时张和他的朋友在场,刘某觉得吃了亏,便打电话“求援”,叫来了自己的妻弟助阵。张广有看见刘叫来一帮人,也急忙给自己的儿子张小顺打电话要其来帮忙。 张小顺带着一帮人来到现场时,看见刘某与几个人正在踢打已经倒地的张广有。张小顺情急之下拿起一根镐把冲过去冲着刘某一顿乱打,刘某应声倒地。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及时赶到,刘被送到医院,诊断为肋骨两根骨折。张小顺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于刘某的伤势在司法鉴定中被鉴定为轻伤害,张小顺也被公诉机关以相应的罪名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张小顺否认自己有罪,他说是为了救身处险境的父亲才打伤人的,属于正当防卫。但法庭驳回了张小顺的主张,认为他犯有故意伤害罪。由于家属赔偿积极,而且造成伤害轻微,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讲法理: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但并非所有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防卫意图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且是构成正当防卫的重要因素。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几项客观条件:一是防卫的时间,正当防卫只能在非常的时候适用。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三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小顺的行为主观上是和对方打架,如果把每个人的行为分割开来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打架的参与者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连续的相互侵害行为,双方主观上都没有防卫意图,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同时,他的行为造成了对方轻伤,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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