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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先明晰产权再按规定补偿
www.harbindaily.com   2008-03-28 00:41


  本报记者 王履臻

  记者从市棚改办了解到,棚改政策问答栏目开通3天以来,热线电话铃声不断,政策咨询邮箱已收到近百封电子邮件。市棚改办派专人负责接听电话并随时在线解答群众的疑问。对回答不了的,将每天汇总转交相关部门,做出解答。同时,对有共性的问题将在本报专栏内公开解答。市棚改办负责人提醒市民,如果热线电话难以打通,可通过发送邮件或平邮信件等方式咨询,无须前往棚改办办公地点。

  问:我是道里区地亩街的居民,我家房照上是父亲的名字,父亲已经去世了,但没更名,这样可以吗?

  答:应先办理继承手续,到房产部门更名后,再按照棚改拆迁政策进行安置。

  问:房照为本人姓名,需要贷款购房,但是本人单位已经破产,请问我们这样的住户是否可以贷款?

  答:按照房屋贷款方面的规定执行。

  问:棚户区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金额的根据中“被拆迁房屋的成新因素”,是说明房屋的房盖和墙是由什么材料建成的,分为几个等级,补偿金额是否有所不同?

  答:补偿金额应当有所不同,具体由评估机构负责解释。

  问:选择产权调换中所说的“拆一还一”,是不是与被拆迁房屋的成新因素无关?

  答:“拆一还一”体现出政府对棚户区群众的照顾,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有关。

  问:我是道里区顾乡乡华街居民,居住的房产是哈尔滨肉联厂的公房,几十年来该企业基本放弃了管理,也没实施房改。这次拆迁像这种无个人产权房屋,无论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是吃亏的。我们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房价高了买不起。请问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原则上应当先进行房改,再按照棚改拆迁的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市棚改办 哈尔滨日报 联合主办

  棚改政策 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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