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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盖好了,却拿不到工程款,黑龙江省某岩土公司一怒将甲方哈尔滨某医疗公司告上法庭———
有效复印件可作为呈堂证供
www.harbindaily.com   2008-02-24 00:53


  耿华本报记者周雪莉

  日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黑龙江省某岩土公司得到了哈尔滨某医疗公司拖欠6个月的23万元工程款。

  据黑龙江省某岩土公司介绍,2006年4月24日,该公司与哈尔滨某医疗公司签订桩基础施工合同书,约定该岩土公司负责该医疗公司新建车间、综合办公楼的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工程,开工时间为2006年4月28日,有效工期为30天,工程总价为35.89万元,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而该公司实际开工日期为2006年5月15日,20天后工程竣工,经黑龙江某建筑工程监理公司认定工程造价为35.78万元。2007年1月6日,该岩土公司将医疗公司新建车间、综合办公楼的内业工程资料一式四册及工程造价结算书的复印件一同交给该医疗公司,并索要剩余的12.78万元工程款及工程结算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拖欠付款的滞纳金1.15万元,而该医疗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哈尔滨某医疗公司认为,该岩土公司无故拖延施工时间,在施工时,对方还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该岩土公司不使用标准规格型号的水泥,导致桩基础在施工中断裂。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该岩土公司必须出具的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三方现场签字的原始资料并非复印件。由于该医疗公司得不到结算书的原始资料,导致双方所签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为工程的最后验收埋下隐患。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约,该医疗公司还认为,该岩土公司的施工工程现在处于试桩合格阶段,后续施工单位尚未验收,所以该岩土公司无权索要剩余的工程款。

  该岩土公司一怒将该医疗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调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黑龙江某岩土与哈尔滨某医疗公司之间签订的桩基础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岩土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后,经检测桩基础工程合格,满足设计要求,且该医疗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对该工程造价作出认定,其工程造价额也得到该医疗公司的认可,该医疗公司应该付该岩土公司相应的工程款,而该岩土公司出具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三方现场签字原始资料的复印件合法有效,该医疗公司不能以对方提供的内业资料不合格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虽然该医疗公司称,该岩土公司的工程处于试桩合格阶段,尚未经后续施工单位验收,但该医疗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对此诉讼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的计付依据标准为每日按应付款额加收万分之三,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该医疗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数额计算,自该岩土公司向该医疗公司提交结算书后第三日起算至起诉之日,即2007年1月9日至2007年5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院判决,哈尔滨某医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某岩土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2.78万元及滞纳金544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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