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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道外区太古小区的几位业主代表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都是该小区的回迁户,并且早在2003年就办理了入户手续,领取了钥匙。2006年3月被通知可以办理产权事宜,但却要补交数额不等的购房款。于是,业主们感到不惑:开发商海升龙公司该不该收这笔钱,大家又该不该交这笔钱呢?
据了解,业主们认为,海升龙公司所收的款项主要是有关阳台面积的问题。在2003年买房的时候,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总价,阳台面积不算在内。但是,到2006年办理产权时,有关规定发生了改变,阳台面积应该计算在内。业主代表们认为,开发商不应该收取这笔钱,因为办理产权的日期拖延与业主们无关。一位业主代表说,她的住房建筑面积为61.98平方米,如今办理产权时被告知要补交1万多元的房款。她认为,自己补交房款非常无辜。 对于此事,记者电话联系了海升龙公司的销售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买卖双方的购房意向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有关“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问题,记者在业主所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其中确有一款相关内容:“本房屋所列的建筑面积为预计销售面积,以测量公司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如该协议中的预计销售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的销售单价(包括楼层差)相互找补。”他们认为,既然面积应该以测量公司的测量结果为准,那么就应该相互找补,有些业主需要补交房款是正常的。业主代表们对于开发商方面的这种解释并不满意,他们认为这里面的主要问题是阳台面积是否应该计算在内。 记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正在积极调查了解此事,实测面积是否已经包括阳台面积,开发商与业主的约定究竟是怎么回事等问题,都需要进行调查了解。与此同时,他们也在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希望能尽快给业主们满意的答复。本报记者 黄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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