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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拆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和二级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5.5万元的基础上,每人再增加补助1万元;
●规定目前仅适用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拆迁项目。呼兰区和市属各县(市)的照顾标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