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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季佳莹)因为是我省首部在立法过程中召开听证会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备受市民关注。昨天,部分采纳听证会市民代表意见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
早6时至21时室温不得低于18℃ 据了解,1996年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现这一温度标准已不符合大多数居民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我省供热体制、供热市场、供热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听证会拟定的“早5时至22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的规定改为“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早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 《条例(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停止用热要交补偿费 热用户是否可以申请停止供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的20%作为热能损失补偿费吗?在去年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热用户代表和供热企业代表曾就此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限制性规定,“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前30日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同时规定,“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将交纳热能损失费数额的规定下放到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收缴热费按使用面积计算 在立法听证会上,多数代表认为按照使用面积收缴热费比较透明、合理。结合我省各市、县的具体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市、县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居民室内单管循环系统,应当制订计划,逐步改造”。 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居民室内供热设施改造中存在的“野蛮施工”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居民室内供热设施改造工程,应当科学设计、文明施工,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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